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2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2、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0年2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以2020年2月10日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6名激励对象授予532.50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吉争雄 尹荔松 周林彬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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