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恒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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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2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2、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0年2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以2020年2月10日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6名激励对象授予532.50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吉争雄 尹荔松 周林彬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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