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将“版权影视作品制作”、“VR影视宣发平台”、“合家欢互动娱乐平台”、“支付购买先锋资本有限合伙持有的紫水鸟有限合伙25.3%合伙份额,以及购买先锋资本普通合伙持有的紫水鸟普通合伙 33.3%股份”、“购买安徽赛达 49%股权”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用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为公司银行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本次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孙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拓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对外反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反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为公司银行授信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有关事项。
独立董事:汪军民、刘登清、杨文川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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