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3 证券简称: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7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2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湖南省沅江市游艇工业园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舟楼三楼太阳岛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公司总股本 1,007,630,823 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340,427,0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78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2,574,6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10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7,852,3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68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7,222,3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4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7,222,3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41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跃先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00 《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424,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219,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议案2.00 《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424,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219,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议案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424,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219,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彭龙、徐小平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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