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启明维创(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6号
启明维创(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作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透景生命”)5%以上股东,你中心于2月5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根据《报告书》,2017年4月21日至2020年2月3日,你中心持有透景生命股份比例由10.48%降低至5.17%,变动比例为 5.31%;其中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主动减持 5.21%,因透景生命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动稀释 0.1%。你中心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停止卖出透景生命股份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中心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中心: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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