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泰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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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2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2月6日,向660名激励对象授予5,137.064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14元/股。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宏民:
    
    吴越:
    
    罗宏: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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