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唐工业:关于公司特定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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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707 证券简称:威唐工业 公告编号:2020-006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特定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唐工业”)特定股东上海国弘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弘开元”)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国弘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上海国弘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企业作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5%以上股东,2019年1月11日通过威唐工业披露减持计划,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威唐工业不超过
    
    157.20万股,减持时间为2月2日至5月3日。本次减持完成后,你企业持股比例由5.62%
    
    降至4.91%。你企业未披露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你企业在威唐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将在减持威唐工业股份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11月6日,你企业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威唐工业25万股,未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上述减持计划,违背你企业在威唐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企业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出现。同时,要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范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国弘开元收悉后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已责令相关人员重新巩固学习《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减持计划事先报备及预披露的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国弘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号)
    
    特此公告。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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