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回购股份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4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 币10,8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40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下接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为《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魏安力 姜爱丽 曲国霞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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