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孙公司投资建设口罩等疫控防护产品生产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全资孙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康新沂”)投资建设口罩等疫控防护产品生产线事项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投资建设口罩等疫控防护产品生产线体现出了公司践行社会责任的行动力。我们一致同意全资孙公司必康新沂投资建设口罩等疫控防护产品生产线的事项。
二、关于全资孙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全资孙公司必康新沂为快速投产医用护理级口罩及时应对目前全国范围内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与关联方签订租赁合同,通过租用关联方在新沂市当地已建成的护理品生产车间及配套设备进行医用护理级口罩生产线的扩容改造,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本次交易价格参考市场价格确定,符合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全资孙公司必康新沂与关联方签订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三、关于下属子公司“实验室项目”改造为“P3国家实验室”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全资孙公司计划将原有实验室改造为P3国家实验室,为抗击疫情,全力研发新型的抗病毒药物,同时承接全球大型药企在中国进行新型抗病毒药物的委托研发与生产,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将下属子公司“实验室项目”改造为“P3国家实验室”事项。【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柴艺娜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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