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泰和泰”)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姚琪律师、黄远兵律师(下称“泰和泰律师”)出席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泰和泰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泰和泰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及内容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泰和泰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2月7日下午14点整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董事袁晓云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泰和泰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泰和泰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0年2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267,5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30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8,960,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4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7,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7%。
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7,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7%。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泰和泰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泰和泰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泰和泰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提案做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提案》
2.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提案》
2.01《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2.0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方式》
2.03《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2.04《拟回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数量及比例》
2.05《拟回购股份的期限》
2.0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事项》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泰和泰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泰和泰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提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泰和泰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泰和泰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69,267,5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7,0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提案》
(1)审议《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69,267,5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7,0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方式》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69,267,5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7,0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69,267,5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7,0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拟回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数量及比例》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69,267,5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7,0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审议《拟回购股份的期限》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69,267,5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7,0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事项》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69,267,5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7,0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泰和泰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泰和泰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泰和泰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黄远兵
经办律师:
黄远兵
姚 琪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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