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109 号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近日有媒体报道阿比朵尔与达芦那韦能有效抑制新型冠状病毒,2020年2月4日至2月6日,你公司多次在互动易平台表示,公司产品苯硫酚可作为阿比朵尔上游的原料,公司近期收到阿比朵尔上游客户的订单。2月5日至2月7日,你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达到涨幅限制。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情况:
1.请结合你公司苯硫酚等相关产品近两年又一期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情况、销售量及产量、产能及利用率等说明相关产品对公司业绩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2.请结合相关产品目前的市场地位、市场份额、主要下游客户名称、在主要客户供应商中的地位、近期收到客户订单的金额、配套专利技术及人员储备等,说明相关产品预计对公司未来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3.请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以互动易平台回复替代临时公告的情形,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筹划中的重大事项或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事项,是否存在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炒作公司股价的情形。
4.请说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近1个月买卖你公司股票的情况,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未来6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5.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2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7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