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经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审阅及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参股公司物灵科技减少注册资本、同意物灵引力对其增资并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物灵科技同比减少注册资金及后续引入新股东增资,有利于改善参股子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推动其资本市场融资及后续运作。公司同意其减资、引入新股东并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金毅敦、国世平、邵世凤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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