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经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审阅及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参股公司物灵科技减少注册资本、同意物灵引力对其增资并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参股公司物灵科技减少注册资本、同意物灵引力对其增资并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本次物灵科技同比减少注册资金及后续引入新股东增资,有利于改善参股子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推动其资本市场融资及后续运作。公司同意其减资、引入新股东并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金毅敦、国世平、邵世凤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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