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本次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审议、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所有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基础上进行的,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丁芸、范贵福、程贤权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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