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20-015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关于延期召开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2月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2月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涵渠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10楼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7,301,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1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7,130,747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8.68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17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27,443,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7,272,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7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蔡亦文律师、刘中祥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7,166,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2%;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308,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84%;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166,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2%;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308,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84%;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296,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438,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1%;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蔡亦文律师、刘中祥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
法有效,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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