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加本激励计划。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授予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0年2月3日为首批授予的授予日,向238名激励对象授予1,719.8万份股票期权。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2月3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