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租赁: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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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901 证券简称:江苏租赁 公告编号:2020-005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一)2019年12月2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附详细名单,以下简称“《草案》”)。
    
    (二)2019年12月25日,公司在内部信息公告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3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公司反馈意见。
    
    公示期满,公司未接到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一)激励对象与《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等相符。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二)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具备《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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