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2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2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0年2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2月3日,并同意按照《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授予172名激励对象1,300万份股票期权。(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2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连皂 谢志鹏 蒋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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