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较为充裕,在满足日常经营活动外,仍有较大的资金余量,且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能保障回购计划的实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公司长远发展,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股,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方案合理、可行。
4、本次回购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朱和平、林琳、钱美芳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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