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世达: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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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O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辽智律见字[2020]002号
    
    致: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受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郝建华、张誉腾律师出席了2020年2月4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的法律意见书。理由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做出了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决定,并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且在15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l、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于2020年2月4日15:15时在大连高新园区火炬路32号B座20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2月4日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4日9:15至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振东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65,336,0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6124%。
    
    以上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8,453,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0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根据信息公司提供的教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6,882,8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92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后,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并对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336,07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登记记录、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资料作出。
    
    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郝建华
    
    张誉腾
    
    二O二O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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