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认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2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中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年2月3日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3,300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签字:
于成磊 鲁旭波 李明文
二○二〇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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