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0号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4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年10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因未根据相关司法判决确认存货减值损失等,需要调减2019年前三季度净利润2,923万元,更正后净利润为-3,619万元,更正比例为80.75%。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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