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技术: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0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二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成都 ? 武汉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香港 ? 东京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A栋8-10层 邮政编码:518026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宝深路109号国民技术大厦3层多功能厅召开的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0年1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月18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上述通知和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2月3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宝深路109号国民技术大厦3层多功能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迎彤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证明书、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2,56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0462%;
    
    法律意见书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3)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2人,代表股份2,154,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86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一项议
    
    法律意见书
    
    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改聘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51%;反对2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149%;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赵世锋
    
    经办律师:
    
    沈 超
    
    2020年 2 月 3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国民技术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