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富龙: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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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
    
    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
    
    中国上海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A座1504室 邮编:200122
    
    电话:(8621)63518888传真:(8621)635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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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和2020年01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已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事项予以公告。2020年01月14日,公司将前述公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披露。
    
    2020年01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休市安排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人原定于2020年01月31日实施的业务,原则上顺延至02月03日实施;上市公司、发行人公告另有安排的,按公告处理。
    
    2020年01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休市安排的通知》 ,公司决定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日期延期至2020年02月03日下午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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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如会议通知所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02月03日下午14:30 在指定地点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02月0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02月03日9:15至2020年02月03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郑效东先生担任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93,847,1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680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392,946,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37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00,4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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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郑效东先生主持,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2、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郑效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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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393,726,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9693%;
    
    1.02 《选举郑效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93,726,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9693%;
    
    1.03 《选举唐惠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93,726,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9693%;
    
    1.04 《选举张海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93,726,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9693%;
    
    1.05 《选举郑金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93,726,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9693%;
    
    1.06 《选举姚建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93,726,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9693%。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强永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93,726,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9693%;
    
    2.02 《选举王东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93,726,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9693%;
    
    2.03 《选举张爱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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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393,726,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9693%。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杨东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393,726,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9693%;
    
    3.02 《选举童雪兮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393,726,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9693%。
    
    (4)《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3,726,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9693%;反对120,7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03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00%。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为会议通知公告中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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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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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安 涛 贾宗达
    
    卜德洪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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