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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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0-005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310民初179号],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及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1)。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被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第三人:珠海冠宇电池有限公司
    
    第三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飞毛腿(福建)电子有限公司
    
    第三人: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
    
    第三人: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6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率,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3月21日的利息为17.94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三)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赔偿金11550000元;
    
    2、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876元,由原告负担36563元,被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5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截止公告之日,本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故本判决尚未生效,且深圳新宁已准备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深圳新宁火灾事故产生的影响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79,029,076.32元。公司及深圳新宁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未决纠纷诉讼(除本次诉讼案件外)有8起,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告。公司将根据深圳新宁火灾事故及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310民初179号]。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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