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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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上述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同意公司聘任蒲忠杰先生为总经理;聘任郭同军先生为高级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聘任魏战江先生、王泳女士、张霞女士、张冰峰先生、张志斌先生、林仪先生、程凡先生、陈娟女士为副总经理;聘任王泳女士为财务总监。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使用募集资金739,608,490.57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甘 亮
    
    曹 路
    
    支 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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