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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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 公告编号:2020-014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本次担保对象江阴市鹏鹞联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未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同时未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且公司充分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发展和经营状况,本次担保的财务风险整体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9年5月16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阴市鹏鹞联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2,000.00万元的新增担保额度,同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和有效期间内根据具体的融资情况而决定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签约时间并签署担保协议和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19年度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
    
    现就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进展情况概述
    
    2020年1月15日,江阴市鹏鹞联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鹞联业”)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江阴支行”)签署了编号分别为JK023220000117、JK02322000011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江苏银行江阴支行向鹏鹞联业提供合计人民币500万元整的借款。
    
    同日,公司与江苏银行江阴支行签署了编号为BZ02322000000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同意为鹏鹞联业与江苏银行江阴支行之间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签署的借款、银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最高额为债权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整及前述本金对应的利息、费用等其他债权。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和有效期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江阴市鹏鹞联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6年4月19日
    
    3、住所:江阴市祝塘镇景阳村大宅里村
    
    4、法定代表人:陆建明
    
    5、注册资本:204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生物技术研究;微生物有机肥、粉碎筛选机、自动包装机、搅拌机、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翻堆机及其他机械设备、有机无机复混肥、水溶肥料、植物提取液、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不含投资咨询、教育咨询);机械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有机固体废弃物处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有鹏鹞联业50.98%股权
    
    8、财务状况:截至2019年9月30日,鹏鹞联业资产总额为9659.13万元,负债总额为3107.9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5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087.06万元,净资产为6551.23万元;2019年1-9月累计营业收入为1846.36万元,净利润561.4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债务人:江阴市鹏鹞联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保证合同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签署的借款、银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保证合同第一条规定的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保证合同之主债权。
    
    4、担保最高额:债权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整及前述本金对应的利息、费用等其他债权,具体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
    
    5、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债务人违约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时发生的债务。
    
    6、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三年之日止。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有利于促进子公司主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鉴于本次担保事项涉及的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未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同时未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且公司充分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发展和经营状况,本次担保的财务风险整体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7,14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70%,其中公司对子公司的项目贷款担保人民币50,64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及保函担保人民币6,500.00万元。除上述担保事项外,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其他第三方的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Z023220000003)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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