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前知晓并对相关议案予以初审,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原聘任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先沟通并取得了对方同意。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柳正晞 沈文忠 蒋文军
独立董事意见出具日: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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