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夏智慧:关注函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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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20号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4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告了关于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天夏”)的相关破产文书;1月16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上述破产文书及公告均显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申请,已于2019年11月27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杭州天夏破产清算一案,并已于2019年12月9日指定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担任杭州天夏管理人。
    
    我部关注到上述事项后,先后于1月15日、1月16日向你公司发出两封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1、12号)问询相关情况,要求你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充分说明相关事项对你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按照我部关注函的要求及时回复,未及时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相关风险。为此,我部再次督促你公司及时回复我部函件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请你公司及时核查并充分说明以下事项:
    
    1、你公司2018年年报显示,杭州天夏为你公司全部利润来源的全资子公司且拥有你公司主要资产,亦是你公司主营业务智慧城市系统建设及服务的运行主体。同时,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确认的34亿元商誉是因收购杭州天夏而形成的。请你公司审慎评估杭州天夏破产清算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上市公司2019年度及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对上市公司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对上市公司主要经营活动、主要资产或银行账户权利是否受限等方面的影响。
    
    2、请你公司充分考虑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结合2019年前三季度业绩情况,审慎预计2019年度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及时判断相关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是否已触及《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第一节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的相关情形。若已触及,请你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在2020年1月31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及时揭示相关风险。
    
    请你公司在2020年2月4日前将前述两封尚未按要求回复的关注函以及本次函件的回复说明材料一并报送我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还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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