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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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20日召开。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就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回购方案,主要是由于受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市场流动性趋紧,外部融资环境较预期更为困难,以及公司所面临的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较回购方案确立时发生了较大变化。我们认为当前公司须保有充足的运营资金以确保当前项目的有序推进并强化公司整体的抗风险能力,才能为股东提供更多的价值回报。在当前情况下继续推进股份回购事宜,已不再符合公司现阶段发展战略,不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二、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提名补选陈国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任职条件均符合《公司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意将补选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关于增加对全资子公司贷款担保方式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贷款增加担保方式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此次增加对外担保方式有利于全资子公司筹措资金、拓展市场、开展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此次对外担保有利于全资子公司筹措资金、拓展市场、开展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王蓉、李杰利、秦涛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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