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王安祥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9号
王安祥:
2019年4月19日,你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承诺在2019年
12月31日前完成将4.71亿元的资产置入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
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0日,你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10%
的股权,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截至2019年12月31日,你未在承
诺期限内完成前述资产置入,涉及金额1.64亿元。直至2020年1月
8日,上述资产置入承诺才履行完毕。
你作为公司股东,未及时履行承诺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11.1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4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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