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科技”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吴和俊等13名股东合计持有的杭州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成功实施为前提,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前,已经得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2、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实质条件。
3、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考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吴和俊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亿通科技股份将超过5%,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无涉及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参会的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有关安排。
5、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本次审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该等机构及其经办审计师、评估师与公司及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7、公司本次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交易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交易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安排。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 俊 刘向明 吴敏艳
2020年1月20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