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兼副总经理王振明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8号
王振明:
你作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劲刚”)董事兼副总经理,于2019年10月17日披露股份减持计划,计划自
公告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352,767股新劲刚股份。截至2020年1月10日,你实际减持400,917
股新劲刚股份,较减持计划超出48,150股,超额减持金额97.1万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1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股票。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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