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防雷: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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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我们以独立和客观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签署《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由于《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第一条第2.2.2.1项的约定股权转让比例是基于参考陕西华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机电)前期引进PE机构的估值和重大资产重组中介机构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沪申威评报字〔2017〕第1366号)协商确定的。
    
    公司取得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的华通机电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华通机电在2019年度的经营业绩增长不及预期,不能支撑签署《终止协议》时所确定的估值。如果继续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中关于以股权支付方式支付赔偿金的约定将有失公允,损害公司利益。
    
    交易对方已经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第一条第2.2.1项的约定,向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人民币赔偿金,已经部分履行了赔偿义务;公司与交易对方修改《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中赔偿金支付、违约责任条款,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基于以上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王曙光、王金霞、西安同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西安久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就调整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予以约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金智 汪学刚 黄兴旺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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