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及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苏永钦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经审核,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3、苏永钦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苏永钦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控股子公司山东飞源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源气体”)的资金需求向其提供借款,有利于飞源气体的业务开展和公司的整体发展,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司,业务经营情况稳定,公司能够对其业务经营和资金使用进行有效控制;本次提供借款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吴 玲
麻云燕
沈 波
方德才
202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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