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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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 公告编号:2020-011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12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3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监事会于2020年1月13日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1月17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0年1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6.0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69名调整为66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99.00万股调整为1093.00万股;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及授予份额不作调整。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相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与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不违反《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不违反《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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