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月21日,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朱和平、林琳、钱美芳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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