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医疗: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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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03 证券简称:乐普医疗 公告编号:2020-011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99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50.00万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50,0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相关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0,391,509.43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39,608,490.57元。2020年1月1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0003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日前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简称“工商银行昌平支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工商银行昌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200048929200145741,截至 2020年 1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739,608,490.57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收购新东港药业 45%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二、公司与工商银行昌平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工商银行昌平支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昌平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昌平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昌平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昌平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工商银行昌平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工商银行昌平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工商银行昌平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昌平支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工商银行昌平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工商银行昌平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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