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1 证券简称:晨曦航空 公告编号:2020-004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园C区1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坚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总数112,10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6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总数 112,1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65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3人,代表股份总数量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总数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总数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3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其余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12,10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赞成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857%;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12,10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赞成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286%;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7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12,10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赞成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857%;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统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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