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
了公司2020年1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经审慎分
析,现就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070股。回购需支付的总金额为59,091.9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陶礼钦、张福利、黄法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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