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0-00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2020年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2月31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2020年1月20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5层会议室召开。
2、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1,979,53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725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4,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877%。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1,355,13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63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4,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87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4,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877%。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包笠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111,355,1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619,900股;反对4,500股;弃权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111,975,0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93%;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
担保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111,355,1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619,900股;反对4,500股;弃权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111,975,0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93%;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恒泰艾普以应收款项置换油田区块资产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111,355,1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619,900股;反对4,500股;弃权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111,975,0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93%;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天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祥舵、孔小佩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舵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应收款项置换油田区块资产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4《. Range Resources Trinidad Limited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0]第ZB40001号;
5《. Range Resources Trinidad Limited 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the yearended June 30,2019》;
6. 《 ECONOMIC MODEL VALIDATION FOR RANGE TRINIDADPETROLEUM ASSETS For Range Resources Ltd, August 2019》。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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