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智辉、李前
进、南京安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7号
刘智辉、李前进、南京安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信息”) 5%以上股份。2016年6月3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你们的持股比例由14.02%降低至7.88%,变动比例为6.14%,其中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1.76%,因你们所持股份被回购注销减少0.43%,因天泽信息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被动稀释3.95%。你们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没有及时向我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天泽信息股份,直至2019年12月28日才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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