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7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开通了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截止2020年1月13日交易结束后,没有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公司独立董事方益先生。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月20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通路57号公司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一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112,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出席比例50.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094,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23,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05,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0,112,1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23,7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0,112,1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23,7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40,112,1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23,7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金平亮、张梦洁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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