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和管理能全面掌握,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友松
祝 伟
陈亦昕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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