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鼎利: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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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012号
    
    致: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0年1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
    
    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
    
    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珠海市港湾大道科技五路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持有公司股份165,880,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30.4453%。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耘先生、许泽权先生、王莉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王耘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5,74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58%。
    
    表决结果:王耘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许泽权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5,74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58%。
    
    表决结果:许泽权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王莉萍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5,74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表决结果:王莉萍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何彦峰先生、黄永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何彦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65,880,5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58%。
    
    表决结果:何彦峰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黄永洪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65,882,5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419%。
    
    表决结果:黄永洪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选举张义泽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65,880,5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58%。
    
    表决结果:张义泽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龙宇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65,883,5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表决结果:龙宇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0]第012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王怡妮
    
    负责人:张炯
    
    易文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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