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和《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宋力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宋力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本次董事会选举副董事长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选举宋力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二、关于公司变更部分董事的独立意见
在对赵桃女士、宋韵芸女士的任职资格、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等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我们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赵桃女士、宋韵芸女士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变更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赵桃女士、宋韵芸女士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林晓峰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本次聘任的公司总经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公司聘任总经理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林晓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独立董事:伍爱群、杨小弟、连向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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