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1、公司已就公司下属子公司安徽康盛管业有限公司、成都森卓管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租赁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我们认为上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租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我们同意将关联方房屋租赁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1、公司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2020年度拟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的日常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我们认为上述公司下与关联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我们同意将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俞 波 李在军 于良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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