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之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等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9月4日证监许可[2019]1439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8,631,344.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12元,募集资金总额计为人民币699,999,953.28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10,000,000.00元后,本公司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689,999,953.28元,扣除由本公司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2,048,863.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7,951,090.28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截至2019年9月26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募集资金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19)01006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情况
根据本公司《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筹集资金投入总额 项目备案或核准文号
集成电路及光学用高性 30,331 28,400 2018-421004-30-03-054063
能石英玻璃项目
高性能纤维增强复合材 27,007 26,900 2018-421004-30-03-075517
料制品生产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16,000 14,700
合计 73,338 70,000
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本公司2019年2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先期投入部分予以置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的,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投资项目,截至2019年12月 18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合计12,422.90万元。具体投入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筹集资金投入总额 以自筹资金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集成电路及光学用高性 28,400.00 7,001.83 7,001.83
能石英玻璃项目
高性能纤维增强复合材 26,900.00 5,421.07 5,421.07
料制品生产建设 项目
合计 55,300.00 12,422.90 12,422.90
四、以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置换安排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204.89 万元,其中承销费用人民币1,000.00万元已自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04.89万元。截至2019 年12月18日,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为184.89万元,因此一并置换。具体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以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发行费用 184.89 184.89
合计 184.89 184.89
五、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尚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湖北菲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