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募集资金置换。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本事项的执行,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不超过4.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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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 蓉 刘启亮 谢 敏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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