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增加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暨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
公司结合目前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执行情况、以往情况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增加与部分关联方2019-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对2020年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的预计,董事会在审议该等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此类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所需。我们对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查,该等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提名、聘任陈超女士为公司执行副总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陈超女士的个人履历及工作实绩,我们认为陈超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陈超女士为公司执行副总裁,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徐凤兰: 汪海粟:
马宏达: 唐松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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