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焰控股: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1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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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20年1月17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和《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2名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应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但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通知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
    
    (二)召开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但一名监事不得同时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的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交送会议主持人。
    
    监事不得委托非公司监事的人员代为出席监事会。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监事实际出席及委托代理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监事会会议就审议事项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签字。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人由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及列席会议者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等。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的签名册作为公司档案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披露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告。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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